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筑起更坚实的法治屏障
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开封书画院院长陈国桢提交关于AI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陈国桢建议,合理限制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适用;规范著作权侵权赔偿认定中法官的裁量权;从严惩处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
对于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指出,该原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定责任范围,旨在保障互联网高效运行,但并非绝对免责。民法jdb官网入口 jdb电子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处置导致损害扩大,或者明知、应知侵权jdb官网入口 jdb电子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均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广东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盘侵权案为例,法院认定涉案云存储服务商所属平台为侵权高发区域,除断开链接外,还应屏蔽分享功能,因未履行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判决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最高法表示,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依据。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先依照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以侵权赔偿金适当高于正常许可费为原则,依法认定著作权侵权损失赔偿额。
针对“从严惩处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的建议,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害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采取罚款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从严打击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功能,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筑起更坚实的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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