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科创知产保护痛点以案释法划定权利边界
种子侵权的幕后组织者该如何追责?实物难以拆解时专利侵权如何判定?恶意诉讼干扰经营又该如何规制?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覆盖技术秘密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药品专利授权确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精准破解科创领域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诸多实践难题,以清晰的裁判规则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以“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中介服务”为幌子,实则主导种子交易定价、数量等关键条件,躲在幕后组织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指导性案例275号——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水稻植物新品种“金粳818”的品种权保护展开。“金粳818”由天津市某研究所研发。2017年10月,该研究所授权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该品种权。金某种业公司认为,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打造农业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为名,招揽种粮大户成为会员并收取服务费,通过会员微信群发布农资信息,销售白皮袋包装的侵权“金粳818”稻种,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法院查明,这起看似“中介牵线”的种子交易,实则由亲某农业公司全程主导。2019年5月,金某种业公司委托的调查人员向亲某农业公司咨询“金粳818”种子价格,对方直接报出白皮袋种子每斤2元的定价;当调查人员提出采购1万斤种子并询问到货时间时,该公司当即允诺满足需求。调查人员签署该公司的《联合农场加盟协议》并支付4700元服务费后,亲某农业公司才提供所谓“供方”周某的联系方式,后续调查人员按其安排顺利取得1万斤被诉侵权种子,整个交易的价格、数量、履行节奏均由亲某农业公司确定。经专业机构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金粳818”标准样品为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核心在于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而本案中亲某农业公司并非单纯的信息提供者,其实施了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协商确定包装方式、定价、数量、履行期限等关键交易条件的行为,是案涉侵权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其所谓的“信息匹配”“第三方交付”,本质上是掩盖侵权事实的手段。
同时,法院指出,亲某农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种子农资经营者,明知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构成侵权,仍使用未标注品种名称的白皮袋销售侵权种子,借助信息网络扩大侵权范围,辐射苏、鲁、豫、皖四省种粮大户,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亲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的行为,并赔偿金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亲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种业是农业的“芯片”,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激励种业科技创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275号指导性案例以穿透审查的方式,刺破了种子侵权行为的“伪装”,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即被诉侵权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务”等为名,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运营中的高温高压管线设备难以拆解,专利侵权比对缺了实物依据怎么办?277号指导性案例,以一起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为蓝本,明确在实物获取、拆解存在客观障碍时,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产品图纸可作为侵权判定依据。
2006年,宋某根申请该发明专利并于次年获授权,2011年专利权转让至江苏宏某科技公司,该专利专为解决传统旋转补偿器高温高压密封性差的问题设计,至诉讼时仍在保护期内。2013年,广西某湾热电公司通过招投标采购了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生产的122台旋转补偿器,用于石油供热蒸汽管线项目。江苏宏某科技公司认为该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遂于2018年将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广西某湾热电公司以侵害其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
案件审理中,一个难题摆在法官面前: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在正在运营的高温高压流体介质传输管道上,拆解不仅存在技术困难,还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重大损失,无法以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同时,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合同附图能否作为比对依据、被诉产品是否具备专利“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技术特征产生激烈争议。被告远某波纹管公司辩称,合同附图与实际供货产品存在差异,且其产品密封腔会因材料特性在工作中空间缩小,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明确约定,产品设计图纸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完工产品需与最终确认图纸一致,且买方广西某湾热电公司从未收到过图纸修改文件。案涉产品属于特种设备,设计施工有严格行业标准,随意改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修改过图纸。据此,法院认定,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合同附图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故案涉合同附图即被诉侵权产品图纸可以作为本案技术比对的依据。
针对“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技术特征引发的争议,法院指出,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该技术特征,应考量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的表现。案涉合同附图虽仅反映产品未工作状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据此分析其工作状态的技术特征。被诉产品选用的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在正常工作的临界压力下仅产生微小形变,且材料热膨胀系数对密封腔空间的影响微乎其微,其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相符。
最高法民三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需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是否使用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当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时,就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聚焦这一实际难题,277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
明知专利权已终止,却反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借机干扰竞争对手正常经营,这样的行为该如何规制?278号指导性案例——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明晰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与追责原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源于一起持续十余年的专利诉讼纠葛,焦点直指专利权终止后反复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泉州日某仪器公司系2000年授权的“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该专利权于2006年3月因未缴年费被公告终止。2006年5月,该公司就2005年发现的侵权行为起诉恒某科技公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2014年再审认定恒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赔偿。
2015年起,日某仪器公司以恒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被第一次起诉后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案涉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多次提起诉讼,均以撤诉或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自动撤回上诉告终。2022年,恒某科技公司起诉主张,日某仪器公司明知专利权已终止,仍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侵害其权益,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专利权自2006年3月公告终止后,日某仪器公司虽曾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撤诉,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经确定无疑。日某仪器公司在2016年提起第二次诉讼时,就已明知专利权终止的事实,此后提起的第三次、第四次诉讼,均针对专利权终止后的行为,明显缺乏权利基础;且日某仪器公司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对其诉讼没有权利基础应当具有清晰认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以认定其追求或者放任让恒某科技公司因诉讼而受到损害。
同时,法院认定,日某仪器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直接造成恒某科技公司产生诉讼维权开支、财产保全损失,还导致其丧失商业投标机会,上述损害与恶意诉讼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日某仪器公司赔偿恒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日某仪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诉讼是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个别市场主体借诉讼之名,行恶意竞争、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之实,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278号指导性案例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亮剑,彰显了维护诉讼诚信、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鲜明立场。该案例明确,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输入店铺信息,获取专业全方面分析
* 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